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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公约)汇编

文章作者:无锡市互联网协会 发布时间:2020-04-21 访问次数:1004043次

 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公约)汇编

  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布的行业自律规范达到11个,具体如下:

  1、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3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2003年12月8日)

  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公约。加入本公约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将做到:

      一、遵循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动互联网行业的道德建设,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二、始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道德,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三、不制作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的信息,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四、从事新闻信息服务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资格;提供的新闻信息内容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导向正确;提供的其他服务文明健康。

      五、加强管理,自觉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六、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和道德水平。

      七、开展经营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倡导团结协作,实现共同发展。

      八、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自律要求,在行业内部形成严格规范的自律机制,推动本公约的实施。

      九、自觉遵守根据本公约原则制定的自律规范。

  十、同意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监督检查本公约的执行。  

  3、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2004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4、《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2004.9.2

  1、总则

  1.1 电子邮件是互联网最基本的应用服务之一,其便捷、高效、低廉的通信方式为广大网民使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商机。但是,电子邮件的优良特性正受到垃圾邮件等网络滥用行为的侵害,电子邮件业务自身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保证由于没有明确的服务规范而困扰。为此,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服务商起草制订了本服务规范,以期建立电子邮件规范的服务机制,促进电子邮件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发展,并承诺为网民提供更好、更具有质量保证的服务。

  1.2本规范适用于为客户提供公共电子邮件服务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各地方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遵守本规范并接受监督的单位。

  1.3 本规范包括电子邮件服务过程规范、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规范、以及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质量指标。

  1.4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5 本规范所涉及各项指标均不适用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有权根据电子邮件经营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和电子邮件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规范的服务指标项目和质量指标值,并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执行情况。

  2、定义和缩略语

  2.1电子邮件:

  本规范涉及的电子邮件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送的电子信息载体。电子邮件中可以包含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各种内容。每个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都有一个在互联网上唯一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的典型格式是“用户名@域名”。

  2.2 电子邮件基本服务:

  电子邮件基本服务是指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基本的服务内容。

  2.2.1 为客户提供在互联网上唯一的、固定的电子邮件帐号

  2.2.2 为客户提供电子邮件基本发送与接收功能。

  2.2.3 为客户提供电子邮件在服务器端的网络暂存功能。

  2.2.4 为客户提供反垃圾邮件功能,并且有义务告知垃圾邮件处理结果。

  2.3 电子邮件增值服务

  电子邮件增值服务是指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基于客户的电子邮件帐号的,除电子邮件服务基本内容外的服务。

  2.3.1 电子邮件防病毒。

  2.3.2 邮件短信提醒等。

  2.3.3 其他电子邮件增值服务项目。

  2.3.4 邮件加密传输服务

  2.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服务提供商。

  2.5 RAID

  RAID(Redundant Array of Independent Disks)即独立磁盘冗余阵列,或简称磁盘阵列。是用来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冗余的技术。

  2.6 POP/SMTP

  POP(Post Office Protocol)即邮局协议,它规定怎样将个人计算机连接到Internet的邮件服务器和下载电子邮件的电子协议。

  SMTP(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即简单邮件传输协议,它是一组用于由源地址到目的地址传送邮件的规则,由它来控制信件的中转方式。

  2.7 Webmail

  Webmail是指提供一个基于Http协议的邮件收发和用户资料管理的可登录站点,以下简称Web。

  3. 电子邮件服务商资质和从业条件

  电子邮件服务商是依法为电子邮件用户发送、转发、接收或者阅读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服务商应具备资质证明及从业条件。

  3.1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2 国家及地方法律或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它资质证明。

  3.3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运营维护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支持人员与管理人员等。

  3.4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网络环境与硬件设备,有放置电子邮件服务设备的机房。

  3.5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自主开发或购买、租用的正版邮件系统软件或者使用公开源码的系统提供服务。

  4、电子邮件服务商承诺

  4.1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电子邮件客户提交真实的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是判断邮箱服务归属的标准。因客户提供的资料数据虚假、错误或不全,电子邮件服务商有权拒绝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4.2 电子邮件服务商对于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邮件内容、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同意,电子邮件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客户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4.3 除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的与电子邮件服务相关的信息、通知等外,未经客户同意,电子邮件服务商不得向客户发送第三方广告类信息。

  4.4 电子邮件服务商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单方面终止电子邮件服务时,应提前通知电子邮件客户,并自终止之日起无偿提供一个月的转发服务(遇有不可抗拒力时除外)。

  5、服务过程规范

  5.1 客户申请电子邮件服务时,电子邮件服务商应向客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功能、服务时限、资费标准、交费时间及收取办法 ,以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5.2 电子邮件服务商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时,以书面形式或在线协议等方式明确电子邮件服务商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3 客户要求查询服务费用时,在计费数据保存期限内,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提供方便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在与客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6、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规范

  6.1 系统运营维护规范

  6.1.1 为保证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营,电子邮件服务商应当建立运营维护体系,配备专业的运营维护人员,确保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子邮件服务。

  6.1.2 建立长期、有效的监测和测试机制,及时发现电子邮件系统运营质量问题。

  6.1.3 制定维护工作流程,特别是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营。

  6.1.4 电子邮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重要数据应当具有RAID冗余备份或其他冗余备份,用户密码应该经过加密算法存储,保留完善安全的操作日志,建立会话控制/超时机制。

  6.1.5 电子邮件服务商所提供的电子邮件系统应具备反垃圾邮件。

  6.1.6 电子邮件服务商因对系统设备调整、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24小时告知所涉及的客户。

  6.2 客户服务规范

  6.2.1 为保证客户正常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商应当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等。

  6.2.2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为客户提供便捷的客户服务方式和渠道,开通专门的客户服务电话、邮箱,建立客户服务网站。

  6.2.3 电子邮件服务商有义务告知客户在使用电子邮件服务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7、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质量指标

  7.1 系统运营维护质量指标

  7.1.1 系统维护时间:至少提供5*8小时系统维护

  7.1.2 平均每月故障总历时:最长不超过400分钟。

  每月故障总历时是指每月所有故障历时的总和。

  平均每月故障总历时=故障影响服务的历时*(所影响的用户数/总用户数)

  7.1.3 平均每月调整总历时:最长不超过500分钟。

  每月调整总历时是指每月所有调整影响客户使用的历时的总和。

  平均每月调整总历时=中断服务的历时*(所影响的用户数/总用户数)

  7.1.4 系统可用率:最小不低于99% 。

  系统可用率是指每月系统无故障时长占当月总时长的比例。

  7.1.5 全年无故障天数:最短不少于300天。

  全年无故障天数是指一年中没有任何影响用户使用的故障自然天的总数。

  7.1.6 计费差错率:最大不超过3*10e-5。

  计费差错率是指每月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计费错误的客户投诉数占所有已收费客户总数的比例。

  7.1.7数据与日志的备份保存时长:

  7.1.7.1数据主要指客户的信件等信息。

  邮件服务商对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应永久保存客户的数据,当用户占用空间超出所提供服务规格时,服务商有义务提示用户进行清理,暂不保存新的数据(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户与邮件服务商之间的服务被终止的情况下,服务商可以清除用户的信件,不再保存其信息(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7.1.7.2日志的备份保存时长:60天。

  是指保留60天的用户Web登录记录与SMTP/POP登录访问记录。用户与邮件服务商之间的服务被终止的情况下,服务商可以不再保存其信息(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7.1.8 邮件系统发送延迟:平均值≤10分钟,最大值≤3小时。

  邮件系统发送延迟是指客户通过客户端或者Web页面完整发送完某封邮件开始 (即邮件系统完整接收到此封邮件开始)至邮件系统开始向目标邮局传送该邮件所需要的时间。

  7.1.9 邮件系统接收延迟:平均值≤10分钟,最大值≤3小时。

  邮件系统接收延迟是指邮件系统从源邮局完整接收到某封邮件开始至接收客户可以通过客户端或者Web页面访问该邮件(即邮件系统完整投递此封邮件到客户信箱)所需要的时间。

  7.1.10 平均无故障率:应达到99%

  平均无故障率是指系统无故障时间与系统运行时间的比率。

  7.1.11 垃圾邮件比率

  平均每用户收到的所有邮件中垃圾邮件所占比例。

  7.1.12 正常邮件丢失率

  邮件系统从源邮局完整接收,但不能投递到用户邮箱中的正常邮件占所有从源邮局完整接收正常邮件的比例。

  7.1.13 所有邮件服务器都应该要求用户进行发信服务器认证(stmp认证)。

  7.1.14 邮件服务商应关闭所有邮件服务器的开放转发(Open relay)功能。

  7.1.15邮件服务商应对用户发送邮件频率、发送量进行适当限制,以防止被垃圾邮件发送者利用。

  7.2 客户服务质量指标

  7.2.1 客户服务时间:至少提供5*8小时人工客户服务

  7.2.2 邮件客户服务响应时间: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给咨询、投诉到邮箱的客户予以答复。

  7.2.3 投诉处理平均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客户投诉

  7.2.4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接通率(包括语音服务、客户留言服务):不低于80%

  7.2.5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人工接通率(投诉受理):不低于20%

  7.2.6 投诉处理满意率:不低于80%

  7.2.7 计费数据保存期限:6个月。

  7.2.8 Email投诉的回复率:不低于80%

  7.2.9 Email投诉的处理率:不低于80%

  8、电子邮件服务的评价

  8.1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客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子邮件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A级、B级、C级及C级以下),定期组织进行电子邮件服务质量的客户满意度测评活动。

  8.2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业内专家组成评测组,每年组织一次对规范执行单位的抽测,同时就网民对规范执行单位的邮件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调查。

  8.3中国互联网协会将根据电子邮件服务商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对电子邮件服务商实行分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9、附则

  9.1 本规范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9.2 本规范自2004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2004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健康发展,遏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传播,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遵循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营造健康、文明、高效的网络搜索环境。

  第三条 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是指《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传播、收录、链接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网页。

  第五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为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网页提供搜索导航、广告、排名、接入等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

  第六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手段阻止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七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有义务向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

  第九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建立和完善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机制。

  第十条 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都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一条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6、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2005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公约成员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 公约成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五条 公约成员应该鼓励、支持、保护依法进行的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联盟”)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宣传和实施。

  第八条 联盟负责组织公约成员学习网络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交流网络版权相关行业信息,代表公约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权益,积极推动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进行检举,由联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联盟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联盟的主管部门检举联盟或其工作成员违反本公约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根据公约成员授权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建立网络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公约成员之间网络版权纠纷的调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联盟设计和申请本公约的统一标识,并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本公约成员均有权按照使用办法使用公约的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凡接受本公约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向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接受签约,签约成员达到20名时本公约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负责解释。  

  7、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4月19日发布)

  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

  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

  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

  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

  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

  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8、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抵制恶意软件在网上的滥用和传播,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

      第三条  本公约倡导用户至上、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鼓励软件厂商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软件服务和发展模式,提高软件技术水平。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用户正当权益,改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第七条  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时,应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许可,反对强制或欺瞒安装。

  第八条  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反对难以卸载。

  第九条  尊重用户上网选择,反对浏览器劫持。

  第十条  尊重用户上网体验,反对恶意广告弹出。

  第十一条  保护用户上网安全,反对恶意收集用户信息。

  第十二条  提倡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恶意卸载。

  第十三条  倡导良性合作,反对恶意捆绑。

  第十四条  反对其他侵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等恶意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沟通协作,探讨有效抵制恶意软件模式,营造以自律促发展氛围。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制恶意软件的制作和传播。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互联网行业和谐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模范遵守本公约的自律条款,不制作、不传播恶意软件。

  第二十条  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举报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查证核实后,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会员单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其名单,予以公开谴责;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非会员单位的,可以直接公布其相关信息,由社会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机制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经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2007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九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四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治理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短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属性:

      (一)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二)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规范的短信息。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属性: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虚假、欺诈、诱导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十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所有愿意遵守本自律公约的短信息服务行业从业者均可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秘书处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信条例和相关短信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抵制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自觉地治理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维护短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导向,以服务用户为中心,建设公开诚信的服务体系,切实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短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处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倡导技术创新,积极建设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过滤系统,为用户提供过滤短信息的手段,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信息服务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努力实现对短信息群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杜绝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设置陷阱、强行定制、反向定制、取消困难和资费信息不公开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引导用户文明使用信息服务,增强文明道德意识,营造规范、健康、文明、和谐的信息服务环境,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由“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用户及企业的举报投诉,与“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建立高效、便捷的沟通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用户隐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泄漏用户信息,尊重和保护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推动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整个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三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积极完善有关短信息服务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在条款中明确用户传播垃圾短信息、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及对用户传播垃圾短信息、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负责向成员单位及时传递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律信息,作为行业的代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向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履行本公约所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六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按照要求,尽快组织相关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本公约执行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负责解释。  

  11、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试行)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的行业从业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成员须遵守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消息平台等设施向公众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形式的信息内容服务和信息传送服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接收等传送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 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级恶俗的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属性: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虚假、欺诈、诱导内容的;

      (十二)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十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的要求

      第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的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及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的短信息服务体系,短信息传送技术保障措施和服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及网络环境与硬件设备。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用户服务、信息安全等相关约定,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向用户提供短信息发送指南,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短信息服务,并提示用户须对其发送短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告知用户在使用短信息服务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清晰的短信息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接受服务及取消服务的方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查询服务和取消服务的操作方式应方便快捷。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强行提供短信息服务或擅自改变服务内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须按照向用户明示的短信息服务业务资费标准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短信息服务费的原始数据保存5个月,用户要求查询服务费用时,在计费数据保存期限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方便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妥善地处理用户投诉。在短信群发过程中引发多个用户投诉的,运营商应保护大多数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发送号码采取暂停短信功能等措施。

      第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短信息的接收与发送时间、内容、发送端与接收端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送短信息的,还应当记录发送端的SP统一代码。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配合“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就垃圾短信息的传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发送短信息服务时,应当同时显示发送端的电话号码或代码,使接收端能够显示发送端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发送短信息的,还应同时显示发送端的SP统一代码;不能发送不包含发送端信息的短信息。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短信息内容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短信息服务的规则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

      第二十条 如发现垃圾短信息或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用户举报或“12321举报受理中心”的通知,有权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垃圾短信息者进行提醒和警告,直至采取措施停止对其的短信息服务。

  第四章 短信息服务的举报受理

      第二十二条 “12321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用户对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的举报受理工作,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国家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 “12321举报受理中心”在接到用户的举报信息后应向相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查核实,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到“12321举报受理中心”的协调处理通知书后,根据举报信息的紧急程度,分别在3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查证结果反馈给“12321举报受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后,“12321举报受理中心”对用户举报的短信息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发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转交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规经营的,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报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三)一定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举报多次的普通用户号码,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发送提醒短信息警告发送者停止发送垃圾短信息行为,如果有用户认为是被恶意举报的,应及时向“12321举报受理中心”提出申诉。警告后发信者仍然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垃圾短信息的,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发函通知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章 短信息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被停止提供短信息服务的号码信息,由“12321举报受理中心”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和减少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抵制不良信息的蔓延,“12321举报受理中心”将对用户举报的欺诈类短信内容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12321举报受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经营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自觉规范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拥有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互联网协会自发布之日起,履行上述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布的行业自律规范,若有更新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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